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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2014-10-09 13:34: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怎么样?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5岁-35岁 0.00元 1年

住院津贴1.8万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1.8万

1年
18岁-55岁 100.00元 1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200元

住院津贴100元

1年
24岁-24岁 170.00元 1年

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100元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1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100元

1年
18岁-55岁 170.00元 1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200元

住院津贴100元

1年
35岁-35岁 260.00元 1年

疾病住院津贴100元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1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100元

1年
30岁-30岁 380.00元 1年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100元

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100元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100元

1年
40岁-40岁 380.00元 1年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1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100元

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100元

1年
18岁-60岁 520.00元 1年

住院津贴200元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200元

1年
18岁-60岁 520.00元 1年

住院津贴200元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200元

1年
0岁-65岁 520.00元 1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200元

住院津贴2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3)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疾病住院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住院治疗的:(一)“重大疾病”(见7.4),(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住院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10)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7.11)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7.12)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日。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日。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