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2014-10-09 13:34: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
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3)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疾病住院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住院治疗的:(一)“重大疾病”(见7.4),(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住院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10)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7.11)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7.12)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日。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日。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