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2:00: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女性特定疾病手术 重大疾病
一、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般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四、女性特定疾病手术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女性特定疾病手术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女性��定疾病手术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生命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011 年9 月版)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 同包括生命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 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