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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红玫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2:00: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 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 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 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 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2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1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