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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俏佳人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3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的基保额同主合同。

  第八条 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随主合同基本保额变更而变更。增加基本保额的,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且需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补交有关费用;减少基本保额的,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若在新增基本保额生效日起九十天内(含当日)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并确诊所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对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

  本附加合同不可单独解除。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三十三种。其中第1 种至第23 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 年3 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4 种至第33 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十种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的三十三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见释义)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