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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俏佳人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3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且生存满28 天,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且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降低为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二、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且生存满28 天,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自被保险人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应缴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缴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三、 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 天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依据《重大疾病分组表》(见释义),此次所患的重大疾病与第一次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四、 特定疾病或手术给付

  (一)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原位癌,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女性特定手术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附加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手术,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近一个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含当日)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并确诊所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现的疾病(或症状),或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阶段或程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若给付俏佳人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29 项);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至第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组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若费率调整时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尚未届满,则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费率调整后的首个缴费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