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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0-08 13:3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怎么样?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重大疾病”(见9.3),(三)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9)发生上述3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0至1周岁 给付比例2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1至2周岁(含1周岁) 给付比例5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2至3周岁(含2周岁)给付比例75%

  当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11)起,我们免予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4.2 保险费率调整 9.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5.现金价值权益 力完全丧失

  5.1 现金价值 9.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2 减额交清 9.8 永久不可逆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合同效力的恢复 9.9 意外伤害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1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2.3 保险责任 风险 9.13酒后驾驶

  2.4 责任免除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5无有效行驶证

  3.1 受益人 8.2 效力终止 9.1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2 保险金申请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滋病

  3.3 保险金的给付 9.释义 9.18遗传性疾病

  3.4 诉讼时效 9.1 周岁 9.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3.5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 9.2 有效身份证件 色体异常

  权 9.3 重大疾病 9.20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4 专科医生 9.21净保险费

  险种简称:附加重疾07

  险种代码:924

  机动车

  9.16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年龄错误

  8.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4

  限制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7.1

  毒品

  9.12

  保险金额

  2.1

  效力恢复

  6.1

  医院

  9.10

  合同生效

  投保年龄 犹豫期 保险期间

  1.2

  1.3

  1.4

  1.5

  9.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保险费的支付

  4.1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v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5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2.4、9.3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