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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0-08 13:3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v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3

  v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2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v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投保年龄

  1.3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 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w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 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4),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15)的机动车(见9.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7);

  (9)遗传性疾病(见9.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4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经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