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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0-08 13:3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

  日(见9.11)起,我们免予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我

  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当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比例

  25%

  50%

  7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0至1周岁

  1至2周岁(含1周岁)

  2至3周岁(含2周岁)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 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重大疾病”(见9.3),(三)因导致“重大疾病” 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9)发生上 述3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0)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x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

  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 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5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 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 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 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2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