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
2014-10-08 11:3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商同意后,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 关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 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证明;
4.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未满期净保费:指净保费×(1-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经过的月数/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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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保费是指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代理费后的余额。净保费为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金额的60%。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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