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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

2014-10-08 11:3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门诊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医院3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治疗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4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5,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按投保人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的门诊急诊免赔额、给付比例与给付限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 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 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 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 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 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 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投保范围

  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1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医院3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

  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治疗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4 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5 ,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 部分,按投保人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的门诊急诊免赔额、给付比例与给付限额给付门诊急诊医 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 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 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 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 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