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成长无忧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
2014-09-29 13:3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成长无忧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住院津贴
等待期设置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因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4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述比例给付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三级医院的,按70%的比例进行给付;
2)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按80%的比例进行给付;
保险期间内,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120000元为限。
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对超出“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上限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80000元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成长无忧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因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4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述比例给付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三级医院的,按70%的比例进行给付;
2) 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按80%的比例进行给付;
保险期间内,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120000元为限。
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对超出“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上限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80000元为限。
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他项目;
2) 未告知的既往症;
3)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畸形���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