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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B)

2014-09-29 11:1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B)怎么样?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B)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每日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 180 日为限。

  综合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及门、急诊的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累计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每日医疗津贴的 40 倍为限。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 B)条款(2010 年 1 月)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医疗津贴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年龄错误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4 适用主合同条款

  7.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

  7.2 医院

  7.3 医生

  7.4 住院

  7.5 挂床住院

  7.6 治疗费用

  7.7 医疗事故

  7.8 非处方药

  7.9 潜水

  7.10 攀岩

  7.11 探险

  7.12 武术比赛

  7.13 特技表演

  7.14 未满期保险费

  7.15 适用主合同释义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 B)条款(2010 年 1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 B)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注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0周岁。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医疗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每日医疗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 24 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您可继续向本公司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使 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唯本公司有权在任何一个合同期满日前 30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合同期满 日,本公司将自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至医院接 受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每日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 180 日为 限。

  综合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及门、急诊的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 福利机构、保���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给付综合医疗保险 金。 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累计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每日医疗津贴的 40 倍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其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或接受门、急诊治疗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