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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B)

2014-09-29 11:1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护理,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以及

  类似非医疗性的服务;

  (10)被保险人助听器、义眼、义肢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4)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

  证、账单明细表或其它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剩余月数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 11 个月 - - - 55%

  满 10个月但不满 11个月 - - - 5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 - 45%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 -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 - 35%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 - 30%

  满 5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 - 50% 25%

  满 4 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 - 40% 20%

  满 3 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 - 30% 15%

  满 2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 40% 20% 10%

  满 1 个月但不满 2 个月 - 20% 10% 5%

  不满 1 个月 0% 0% 0% 0%

  解除合同会使您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中止、 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百分之三十五的金额后向您无息退 还已交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