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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2-09 10:09: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怎么样?

  中荷附加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适用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失能收入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若 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 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表”(见附表一)所列的第二、三级残疾的,我们将按以下规 定豁免保险费,同时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 十日内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 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 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 费。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品种和内容不得变 更。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 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发生疾病,造成 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第二、三级残疾者,我们将全额 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情形,我们只 退还投保人所缴的本附加合同复效保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

  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

  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

  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

  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WP。

  1.2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投保本 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本附加合同的投保

  人须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1.3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

  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

  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

  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

  费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4 合同生效日及保 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 生效日。除非另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