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达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2-09 09:5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90日后,经医院(见8.4)确诊初次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8.5),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保险金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2.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3. 体检、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体检、牙科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体检、牙科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三、对于附属被保险人在医院所发生的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属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本公司不承担附属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当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及其附属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果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的,或造成附属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6);
(4)被保险人醉酒(见8.7)、斗殴(见8.8)、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8.9)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8.10);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8.16)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3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3年。
2.4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投保时划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的30%;第二和第三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分别为上一保单年度末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30%。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附属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附属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8.17)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8.18)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