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9 09:1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570.00元 | 1年 |
医疗报销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医疗费用支出 |
给付比例 |
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 |
50% |
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至5,000元部分 |
60% |
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至10,000元部分 |
70% |
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至30,000元部分 |
80% |
人民币30,000元以上(含)部分 |
90% |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医疗费用支出 |
给付比例 |
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 |
50% |
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至5,000元部分 |
60% |
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至10,000元部分 |
70% |
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至30,000元部分 |
80% |
人民币30,000元以上(含)部分 |
90% |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