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HI)
2014-12-09 09: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HI)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2.2.1 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住院日数超过十五日的,应先行通知我们,我们有权指定医师对被保险人住院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理住院日数。若未先行通知我们,则住院补贴的给付以十五日为限。
2.2.2 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第2.2.1项规定支付住院补贴外,另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补贴。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同一次进住日数以二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治疗,给付日数以一日计,给付项目以一项计。
2.2.3 住院前后门诊补贴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及出院后一周内,因与住院治疗同一原因而接受门诊治疗者,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门诊日数(不论其每日门诊次数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计)所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补贴;每次住院以被保险人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2.2.4 急诊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急诊补贴,每次住院的急诊补贴以一次为限。
2.2.5 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百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每次住院的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以一次为限。
2.2.6 最高累积住院日数
以上第2.2.2、2.2.3、2.2.4、2.2.5项保险金的给付以2.2.1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2.2.1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同一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积住院日数以一千日为限。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HI。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