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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HI)

2014-12-09 09: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

  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证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逐期缴付保费使合同自动有效,我们保证续保。

  1.6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因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保险金的项目如下:

  2.2.1

  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住院日数超过十五日的,应先行通知我们,我们有权指定医师对被保险人住院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理住院日数。若未先行通知我们,则住院补贴的给付以十五日为限。

  2.2.2

  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第2.2.1项规定支付住院补贴外,另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补贴。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同一次进住日数以二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治疗,给付日数以一日计,给付项目以一项计。

  2.2.3

  住院前后门诊补贴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及出院后一周内,因与住院治疗同一原因而接受门诊治疗者,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门诊日数(不论其每日门诊次数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计)所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补贴;每次住院以被保险人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2.2.4

  急诊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急诊补贴,每次住院的急诊补贴以一次为限。

  2.2.5

  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百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每次住院的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以一次为限。

  2.2.6

  最高累积住院日数

以上第2.2.2、2.2.3、2.2.4、2.2.5项保险金的给付以2.2.1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