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8 10:2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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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28岁 | 188.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1.7万 |
至85周岁 |
7岁-7岁 | 225.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15.0万 |
至85周岁 |
0岁-55岁 | 250.00元 | 20年 |
身故保险金3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
至85周岁 |
28岁-29岁 | 71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85周岁 |
0岁-55岁 | 76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85周岁 |
0岁 | 38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40种)30.0万 |
至85周岁 |
23岁 | 280.00元 | 20年 |
疾病身故金21.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1.0万 |
至85周岁 |
36岁 | 59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5.0万 |
40年 |
39岁 | 1188.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8.0万 |
至80周岁 |
41岁 | 9632.00元 | 1年 |
生存金3680元 身故保险13.8万 祝寿金13.8万 红利金0元 重大疾病13.8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