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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2-08 10:04: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指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

  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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