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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如何?

2014-12-08 10:0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如何?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诊 住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和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给付

比例

 
 

人民币1,000元至5,000

60%

 

人民币5,000元至20,000

75%

 

人民币20,000元至100,000

85%

  二、检查费: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检查费的70%给付,但对每项检查费给付不能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10%。

  三、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不能超过人民币10元,且累计给付日数不能超过四十日。

  四、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同构成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和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比 例

             

    

给付

比例

 
 

人民币1,000元至5,000

60%

 

人民币5,000元至20,000

75%

 

人民币20,000元至100,000

85%

  二、检查费: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检查费的70%给付,但对每项检查费给付不能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10%。

  三、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不能超过人民币10元,且累计给付日数不能超过四十日。

  四、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