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2-08 10:00: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 入替代比例-其他收入。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 公���给付的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以35000元为限,最低以350元为限。
在本公司给付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本公司将按月向受益 人给付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部分失能 收入损失保险金=原每月给付的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 月保障工资
-其他收入。本公司给付的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以 35000元为限,最低以350元为限。
如果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被保险人在完全恢复劳动能 力之日起的连续 180天内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 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限制。
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期限依据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年龄而有所不同,且不超 过本附加合同附表《失能收入损失给付期限列表》规定所对应的最长给付期限。
二、因精神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限制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给付 24个月。但下述两种情况 除外: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24 个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期间结束时尚未出院,仍继续在医院进 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向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如果被保 险人在出院时仍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自被保险人出院之日起90 天内,本公司将继续向受益人给付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90天内入院继续进行治疗,且连续住院达14天及以上,在被
保险人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之日起的 90天内,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本条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金;
2、如果被保险人持续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并在本公司24 个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期 间结束后,连续住院进行精神疾病治疗达14 天及以上,本公司将向受益人按月给付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的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但不超过依本附加合同附表《失能收入损失给付期限列表》规定所对应的最长给付 期限。
三、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处于领取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投保人无须支付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一情况而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战争(不论是宣布的还是未宣布的),或者任何战争行为;;
(二)被保险人有意实施的自我伤害;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骚乱;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任何试图犯罪的行为。
第五条 保险金领取方式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
二、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月交、季交、半年交和年交。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缴纳当期 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保单周年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的该保单周年日。
第八条 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2、被保险人身故;
3、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4、自等待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被保险人的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月保障工资的80%,或自等待期结束之 日起24个月后被保险人的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月保障工资的60%.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二、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条件与主合同相同。另外,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保险期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