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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

2014-12-08 09:0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或五人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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