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
2014-12-08 09:0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患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之一或数种,并由于上述原因,进行的子宫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