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2-08 08:46: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须在医 院(见释义三)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工作单位、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 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医疗费用仅指剩余的部分)按下述方式进行给付:
一、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见释 义四),本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 对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见释 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 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须在医院(见释义三)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工作单位、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医疗费用仅指剩余的部分)按下述方式进行给付:
一、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四),本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 对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释义五)、斗殴(见释 义六),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七);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 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一)、滑水、滑翔翼、蹦极跳、 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二)、探险活动(见释义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四)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动。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