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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2-08 08:46: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 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 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本 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对于 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十六)。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公司,职业 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其危险性增加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与 应付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补交未满期保险费 前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其危险性降低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 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 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 医院 指在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