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4 11:06: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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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 21615.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50.0万 重大疾病津贴5.0万 |
至85周岁 |
30岁 | 57480.00元 | 5年 |
重大疾病50.0万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5.0万 |
至8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1) 重大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3]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4]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前述等待期影响。
1)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5](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及非年交方式下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2)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重大疾病津贴
被保险人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在每年的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津贴,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3)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 年3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需要与《安联安康长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