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2-04 10:3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实际合理住院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社会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的赔偿后按照 9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但每年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住院费用每年给付限额。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正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
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7.1)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
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
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或疾病
(见 7.3),经医生(见 7.4)诊断须在医院(见 7.5)接受住院(见 7.6)治
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
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实际合理住院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社会保险等
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的赔偿后按照 9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但每年给付金额不
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住院费用每年给付限额。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对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保险责
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7.7)、斗殴(见 7.8)、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7.9)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7.10);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1)、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3)的机动车(见 7.14)、助动交通工具(见7.15); (7)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 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9)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6)、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见 7.17)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见 7.18)、探险(见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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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技(见 7.20)、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
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7.21)或武装叛乱(以上
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1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2.3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7.22)发生之日
起 7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7.23)导致的迟延 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 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3.3 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