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2-04 10:3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7.24);
(3)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病历、出
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等医
疗证明材料;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
做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
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
应的差额。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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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
4.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附加险。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
续保时起适用。
本附加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一同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为每年续保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时本公
司不再接受续保。
本公司有权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但须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十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
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25)。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退保;
(2)被保险人年满保险单或批注上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
日;
(3)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本公司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
6.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并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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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 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
处理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
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