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2014-12-04 10:26: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 效日起算。
1.4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若该金额 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
2.3.2生命末期给付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生命末期保险
2.3.3满期给付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我们没有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我们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本
2.3.4保险金给付限制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BFDD 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BFDD 已缴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后至满两年以内(含两年期满当日)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身故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身故或生命末期,不受上述一百八十日及两年时间的限制,我们将按 2.3.1、2.3.2 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我们已给付 BFDD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
2.4责任免除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 变更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 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 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命末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