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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牙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4 10:1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附加牙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招商信诺附加牙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牙科医疗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180 天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牙周疾病(见18.3)或龋

  病(见18.4)在医院(见18.5)治疗,并经医生(见18.6)诊

  断后因该牙周疾病或龋病拔牙,我方不予支付任何保险金。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牙周疾病或龋病在医院治疗,

  并经医生诊断后因该牙周疾病或龋病拔牙,我方向被保险人给付

  拔牙后的固定桥修复(见18.7)、义齿修复(见18.8)、种植义

  齿(见18.9)的牙科医疗保险金。

  我方按如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一、如拔牙后采用固定桥修复,我方对每颗已拔除的牙齿按

  保险单中所载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支付固定桥修复牙科医

  疗保险金,每年以三颗为限;

  二、如拔牙后采用义齿修复,我方按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

  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义齿修复牙科医疗保险金,每年仅限于首次义

  齿修复;

  三、如拔牙后种植义齿,我方对每颗已拔除的牙齿按保险单

  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种植义齿牙科医疗保险金,每

  年以三颗为限。

  

  招商信诺附加牙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 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0.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我方仅提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后, 因牙周疾病或龋病导致拔牙后的固定桥修复、义齿修复、种植义齿的保障。 3.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拔牙,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1.

  4.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9.

  5. 请您留意我方认可医院的定义与范围,牙科诊所、口腔诊所、齿科诊所等私立或民 营医疗机构不属于保障范围。 18.

  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固定桥修复”“义齿修复”“种植义齿”等的定 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18.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金给付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7. 受益人

  18. 释义

  附表

  招商信诺附加牙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8.1)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 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8.2)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 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64周岁。

  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180天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牙周疾病(见 18.3)或龋

  病(见18.4)在医院(见18.5)治疗,并经医生(见18.6)诊

  断后因该牙周疾病或龋病拔牙,我方不予支付任何保险金。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180天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