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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2014-12-04 10:02: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怎么样?

  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而在医院[4]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5],本公司就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乘以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因一次意外事故到医院治疗几次,本公司对每次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所有治疗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团体[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

  (2011 年12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属团体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2]零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记载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主合同有关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而在医院[4]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5],本公司就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乘以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因一次意外事故到医院治疗几次,本公司对每次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所有治疗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就医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自杀[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三、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7]影响;

  四、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 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七、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10]后患病、或患性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

八、 被保险人因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理疗、视力矫正、脊椎间盘突出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