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2014-12-04 10:02: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暑、屈光不正、疾病、妊娠、流产、分娩[11]、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用于矫形[12]、镶牙、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整容、美容[13]、心理咨询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4]、跳伞、攀岩[15]、探险[16]、武术[17]、摔跤、特技[18]、赛马、赛车、极限运动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十四、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或恐怖主义活动;
十五、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境外(含港、澳、台)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七、 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
第二部分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疾病而发生门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的,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相关的理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必要时还须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二、出险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给药清单;
四、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其明细帐单(皆须原件);
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