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2014-12-04 10:02: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19]。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被保险人清单中约定的变动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单中约定的变动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经过保险费[20]。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经过净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资格的丧失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被终止其被保险人资格: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约定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则自该保单周年日起,该被保险人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二、若被保险人不能再从事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或不再是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员工或成员,则自该日起,该被保险人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经过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解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文件;
3. 本公司所须的其他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后的三十日内退还未经过净保险费。
第四部分 名词释义
1. 团体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债权债务人团体等。
2. 满期日 :指本附加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3. 意外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突发事故。
4. 医院 :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重大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且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 合理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费用,以符合国内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及价格和列入国内当地医疗保险(包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对普通医疗支付范围的规定为限。
6. 自杀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等。
7. 管制药物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8.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