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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2014-12-03 10:2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 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

  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宽限期的规定 与主合同相同。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 称退保)。申请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本附加合同退保;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其他导致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保处理。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办理终止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 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此后各期保险费按照调整 后金额缴付。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 按比例加收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此后各期保险费按照调整 后金额缴付。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自 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于收到通知后,仅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条规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 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 范围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7.3 非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应 在就诊后三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若 确需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三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 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我们未同意在非指 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给付保险金。

7.4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