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2014-12-03 10:2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 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 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在续保时,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重新提出告知,则延用续保 前最后一次的告知内容。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 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 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主合 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 始。
1.4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续保本附加合同。连续投保五年期间届���时,经我们审核同意继续承保,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可继续续保五年。此后依此原则续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有效期间,且最高续保年龄为 64 周岁。
续保保险费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具体费率见附表二)。
我们保留根据社会医疗条件、医疗费用水平及医疗服务使用状况变化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及理赔状况有所不同,调整后的保险费自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适用。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1.5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1.6保险对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仅限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险种分为 5 个计划类别,不同计划类别的保险金额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人须选择其中一种计划类别投保。
计划 1
计划 2
计划 3
计划 4
计划 5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
金每日限额
60
90
120
150
180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
金每次限额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金每次限额
3000
4500
6000
7500
9000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本附加合同续保后,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不受续保生效九十日的限制),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
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 间,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2.1 住院病房费用保 险金
2.2.2 住院手术费用保 险金
2.2.3 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我们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 总和的 75%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时未满 18 周岁, 则我们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的 95%给付住院病房 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投保人选择的计划类别所对应的“住院病房 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所得金额,但若同一次住院的实 际住院天数超过 90 日,仅给付 90 日。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为
180 日:
1) 床位费;
2) 诊疗费;
3) 护理费。
若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