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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2014-12-03 09:1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怎么样?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手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特定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因病接受本合同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或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