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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2014-12-03 09:1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4种。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癌症医疗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骨折医疗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病理切片、手术报告;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结果进行复核,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本公司对疾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应由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

  基本保额: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特定癌症:指原发于妇女生殖器官和乳腺的恶性肿瘤,包括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阴道癌,但不包括上述部位原位癌。

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