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如何?
2014-12-02 10:0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医疗意外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 诊接受医疗服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本 公司在扣除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次意外门急诊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 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但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赔付金额不超过 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每年意外门急诊赔付限额,其中每次意外门急诊赔付金额 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门急诊赔付限额。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每 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门急诊就诊次数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每年意外门急诊就诊次数限 额。
以上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或被保险人工作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 围。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或可从社会医疗保险、 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则本公司将只对剩余部分按上 述规则进行赔付。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
中宏团体保险条款^ 200909 ^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释义
是指中宏人寺保险有限公司。 是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是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符合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条件,具备申请被保险人资格的团体成员。 是指已承保团体成员的配偶与子女。子女的年龄应为19 周岁以下:子女若为全日制学生的,子女的年龄应为23 周岁以下。家属在已承保团体成员退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 出。
是指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在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 合同所附文件中载明的已承保团体成员及其已承保的家属
是指载明于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合同所附文件上,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以及佣金之 和。具体金额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 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 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本公司 团体
合格团体成员
四、家属
五、被保险人
六、利益保障生效日
七、周岁
八、手续费
九、医院
十、医生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是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令后颁布或修订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规定,但不包括任何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文件:
四、被保险人名册:
五、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日以到达本 公司帐户日为准��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