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周全防癌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2 08:5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 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19.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 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20.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 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 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1. 欠交保险费的 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 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 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章 其他规定
22.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25.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 款。
26.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 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 保险金。但如果本合同已连续投保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