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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08:5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

  9.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而不同,交费方式分为年 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30.17)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 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0.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 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30.18),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 责任。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中止。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1.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30.19)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

  (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 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2.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 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30.20)之日24时起,本合同恢复效 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 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13.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自您方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 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 力。我方将向投保人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 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解除。

  14.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5.保险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30.21)导致的迟延除外。

  16.调查权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见30.22)或知悉被保险人健

  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30.23)、医院(见30.24)(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

  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

  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

  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您方应当同意,费用由我 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 方支付。

  1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8. 保险金申请 一、申领癌症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必要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