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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1 10:15: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新华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3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5岁-30岁 174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豁免保险费0元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3.1.基本责任

  ⑴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⑵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第(1)②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给付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故全残保险金之和。在给付以上任意一项后,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⑶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3.2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投保范围

  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2.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单贷款、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联系方式变更、失踪处理、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附加险合同。附加险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附加险合同为准。

  • 主险合同无效,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 主险合同中止,附加险合同中止。 • 主险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终止。

  •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本公司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主险合同因保单转换条款而终止的,本公司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1.保险金额

  合同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