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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1 10:15: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3.保险责任

  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3.1.基本责任

  ⑴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⑵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第(1)②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给付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故全残保险金之和。在给付以上任意一项后,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⑶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3.2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4.责任免除

  4.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⑵.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⑶.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⑷.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⑸.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⑹.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4.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⑵.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⑶.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⑷.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⑸.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