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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附加疾病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1 10:0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英附加疾病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中英附加疾病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每天住院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在扣除3天后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高给付以9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的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中英附加疾病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中英人寿[2009]201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作规定的内容,主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释义1)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份数。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在批注或批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每份每天住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10元;本附加合同的每天住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10元乘以投保份数。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保留每年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住院(释义2)治疗,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每天住院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释义3)在扣除3天后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高给付以9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的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释义4)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5);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8)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