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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1 09:38: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凭证;

  四、医院出具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医疗费用分割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 获得了部分补偿,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 上述理赔资料复印件和分割

  单原件或提供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并加 盖已给付费用单位印章的原始凭证,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

  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

  本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 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

  参保 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 保险费 ×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

  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

  止。 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

  付,则 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单位人员变化超过 10%的,本公司有权调整费率。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 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

  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

  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