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1 09:38: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
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达到其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须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对于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依据社会医疗
保险相关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
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
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
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根据双方约定投保人可以投保公共医疗费
用保险金,公共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不得计入被保险人名下。当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金”责任终止时,经投保人同意, 本公司按照“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的约定对该被保险人给
付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约 定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 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公共医疗 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用保险金达到上述限额时,本合同公共医疗费用保险 金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
本公司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 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
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 不符合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五、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六、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 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八、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九、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十、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 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
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极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第九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