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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

2014-12-01 09:3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怎么样?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后(续保自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