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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

2014-12-01 09:3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者参保成员低于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全部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部分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