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安享无忧长期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1 09:32: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安享无忧长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释义二】,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 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二、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⑶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 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释义三1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中宏安享无忧长期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条款;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释义一】将退还已收 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
责任。
第二部分 本公司��供的保障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释义二】,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 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7。。
二、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⑶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 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7。。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释义三1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
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无 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軟四】。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给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 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 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